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较早出现于20世纪六七年代的西方国家。如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已经进入较为成熟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而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也早已开始。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资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头筹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在部分城市如大连、沈阳、长春等地,一些保险公司与地方环保部门合作推出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

  第二个阶段则是以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标志,环保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规定“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使该制度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带来损失的事件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2008年,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江苏、湖北、湖南、重庆、深圳、宁波等地展开,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截至2011年年底,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区域扩展到14个省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应对环境问题综合机制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秦天宝教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今天,实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义重大:对于企业而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经由保险公司的监督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同时,将被保企业不确定的较大损失转换为固定保费支出,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对污染受害者而言,有利于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对政府而言,可以减轻政府相关支出。另外,也可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企业环境污染的监控。http://http://www.mbhb.cn